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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意志

第八章 意志

在上文中经常提到“意志”这个词汇,它仅仅指一种尽人皆知的心理现象。我并不把意志理解为什么特殊的心理动因或形而上学动因,也不假定什么固有的心理因果性。倒不如说,我与绝大多数生理学家和现代心理学家一起,相信意志现象就象我们打算用言简意赅而又可以普遍理解的方式所说的那样,必须唯独用有机体的物理力量来解释。我完全不会特别强调指出这是不言而喻的,除非许多批评者的评论表明毕竟有必要这么做。

低等动物的运动以及新生动物的最初运动,都是直接由刺激引起的,都是完全机械地实现的,并且是反射运动。即使在高等动物生活的后期阶段,也不乏这样的反射运动;如果我们有机会在我们自己身上第一次观察这样的反射运动,例如腱肌反射,我们对这种运动决不亚于对我们周围某个未预料到的事件感到惊讶。业已叙述过的小麻雀的行为就是以反射运动为基础。小鸡象儿童伸手去抓一切引人注目的东西一样,完全机械地啄食它所看到的一切东西,另一方面,它也不借助于智力,而把它的肢体从一切不惬意的接触中撤回来。因为恰好有一些有机装置,它们决定有机体的自我保存。如果我们接受了赫林关于生命物质的观点,认为生命物质力求达到自身的对抗过程的平衡,我们就必定会认为各个有机体环节具有这样一种自我保存的趋势(或实际的稳态)。

感性刺激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由回忆映象所代替。一切滞留在神经系统里的记忆痕迹都是与感官感觉一起发生作用的,能够引起、促进、阻碍和改变反射活动。这样就出现了随意运动,至少从原则上说,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由记忆改变了的反射运动,虽然在细节上还对它缺乏了解。曾经被烈火烫过的儿童,再也不会伸手去抓烈火,因为进攻反射已经受到对抗的逃退反射的阻碍,而逃退反射是由痛苦回忆引起的。小鸡虽然在最初啄食一切东西,但在味觉回忆的部分促进作用和部分阻碍作用的影响下,很快就转变为择食东西了。从反射运动到随意行动的逐渐过渡在我们研究的麻雀(第62页)中是相当可观的。对于进行反射运动的主体来说,随意行动不同于反射运动的特点就在于这主体认为,随意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是它固有的、预期这种行动的表象(第82页)。

伴随着随意行动、随意运动的各种心理过程,已经由詹姆士和闵斯特堡作过卓越的分析。认为现实的运动与想象的运动相联系,正如观念与运动相联系,这似乎是一个质朴无华的看法。但是,关于运动的种类、规模和紧张程度的感觉——这与运动的完成有关——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以培因(Bain)、冯特、赫尔姆霍茨等人为代表,认为传到肌肉上的神经支配活动本身可以被感觉到。詹姆士与闵斯特堡持另一种看法,他们认为一切伴随运动而来的运动感觉都是在周围由皮肤、肌肉和关节中的可感要素引起的。

反对运动感觉中心起源说的首先是对感觉缺失者的观察。这种人在祛除感官感觉时,虽然也能在视觉引导下移动其肢体,但对其肢体的被动运动却不晓得作出任何陈述。由电流刺激感应的肌肉的紧张程度,我们感觉到恰好象神经随意支配的肌肉的紧张程度。关于特殊神经支配感的假定对于说明这类现象是不必要的,因此,根据经济原理也是可以免除的。最后,这样的神经支配感也未被间接观察到。我们还会返回来讨论的某些视觉现象,构成了一个特殊难题。

联想规律不仅把各个进入意识的过程(表象)结合起来,而且也把各种极其不同的有机体过程结合起来。谁在窘迫时容易脸红,谁就容易双手发汗,如此等等;他一俟回想起这类过程,就一般立刻会在他自身看到这类过程。牛顿为了研究的目的而在看太阳时得到的耀眼映象,虽然又消失了,但在过了几个月以后,黑暗中停留几天,他一俟回想起这类映象,它就总是又以全部感觉的强度呈现出来。只有经过长期不断的强制性努力,在心理上转移注意力,他才又能摆脱这种讨厌的现象。波义耳在其论述颜色的书中也报导过一种类似的观察。结合到这些事实,对表象里的运动过程的联想就不显得令人奇怪了。

通过我丝毫没有发生意识混乱而经受过的一次中风病袭击(1898年),我熟悉了这里将要考察的一部分事实。在一次乘火车旅行的时候,我没有什么其他不适之感,就突然觉得我的右臂和右腿完全麻痹了,这种麻痹是间歇性的,因而我有时显然也能完全正常运动。几小时以后,这种麻痹依然持续下去,并且还随伴着右脸肌的感染,由于这种感染,我的言语声只能很轻,并且很吃力。我在完全麻痹时期的状况,我只能作这样的描述:我在想移动肢体时,感到无能为力;我决不可能用意志引起运动。反之,在不完全麻痹阶段和渐愈时期,我则觉得我的臂与腿是十分巨大的负担,我用极大的努力,才能把它们举起。我觉得事情很可能是这样的,即这种情况除了麻痹的四肢的肌肉以外,是由其他肌组的有力的神经支配活动引起的。麻痹的肢体的感受性,只有大腿的一个部位是例外,其他部分都完全保留下来,从而使我还能知道肢体的位置与被动运动。我发现,麻痹的肢体的反射兴奋性有异乎寻常的提高,而这主要是在受到极其轻微的惊动时由剧烈的抽搐表现出来的。视觉与触觉的运动映象保留在记忆里。我在白天经常打算用右手做某件事情,并且一定会意识到做这件事情是不可能的。我在梦境中弹奏钢琴和挥笔书写的生动情景,实在令人惊讶,宛如我又在弹琴与书写,而在苏醒时则带来痛苦的失望,这类现象是由同一根源发生的。同时,也发生了运动的幻觉。我往往以为我能感觉到这只麻痹的手的张开与合拢,在这时它的全部活动似乎受着一只宽敞而紧绷的手套的限制。但我在注意这个现象时却相信,这里决没有任何运动的迹象。对于这只手的屈肌我只有很少的控制能力,对于它的伸肌我则完全没有什么控制能力。

既然这只手的感受性保存下来了,但又缺少随意运动,所以我知道即使根据新的理论,也不能正确解释运动幻觉。不受意志影响的肌肉对极其不同的刺激作出反应,以致手时而伸开,时而紧握。性质不同的、程度较强的味觉刺激似乎对我的麻痹的手的不同肌肉有着不同的作用。例如,泻盐水刺激大拇指和相邻的两个手指作不随意的紧张屈曲运动。

詹姆士和闵斯特堡的观点象我相信的那样,自然符合于这些事实,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它在本质上是正确的。神经支配活动并不能被感觉到,但它的结果却引起一些新的、在周围可以感觉到的刺激,它们与运动的完成相联系。然而,有些困难使我无法相信,这种原先也属于我的观点就已经完全阐明了事实。

有人可能以为,决定单纯的运动表象的中枢过程一定同那种同时也引起现实运动的中枢过程有所不同。当然,这种过程的强度、对抗过程的缺失和神经支配中枢的充电都能够参与决定作用,但我们却几乎不能否认还有进一步解释的需要。尤其是,眼肌的行为与其他可以随意刺激的肌肉的行为的差别必须详细加以研究。绝大部分肌肉都必须做一些可变的功,大致知道这些功的数量对我们有着实际的重要性。眼肌的功反而微乎其微,总是准确地与眼睛部位的改变相关,而这种改变只有光学意义,它的功本身是不重要的。因此,四肢肌肉上的运动感觉可能占有很大的地位。

赫林已经指出,从眼肌出发的感觉,意义很小。我们通常都几乎不注意我们眼睛的运动,并且对象在空间中的位置始终不受这种运动的影响。如果我们设想两个覆盖着活动网膜的球面,它们在空间中固定不动,而网膜则转动.那么,我们略加思考,甚至就会相信,所视对象的空间量值只能用固定球体上的两个反映位置加以规定。但在第105页提到的事实却必然会使我们把这些空间量值分为两种成分,一种取决于网膜上映象点的座标,另一种取决于视觉点的座标,这些成分在视觉点随意变化时都经历了相互补偿的变化。如果现在我们不承认神经支配过程的感觉,而否认在周围刺激起来的眼肌运动感觉的重要性,那当然就只剩下一种选择,即(与赫林一起)把注意力的位置视为取决于一定的心理生理过程,而这种过程同时也是物理环节,它引起眼肌的相应的神经支配活动。但这种过程毕竟是一种中枢过程,而“注意力”也毕竟几乎不同于“视觉意志”。因此,我终归可以从本质上坚持我在本书第107页上的说法,因为一系列从中枢刺激起来并离开中枢的过程,究竟其中哪些过程进入感觉,这可能依然是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按照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在本书第136页试图作出的解释中,用两个对抗的注意力过程代替两个对抗的神经支配活动,一个过程是由可感的刺激引起的,另一过程则是中枢过程。詹姆士关于眼肌麻痹现象提出的解释,我不能苟同,因为这种解释至少从形式方面来看,似乎会引向“无意识推理”的可疑航道。在我们讨论的情况下涉及的问题是感觉,而不是思考的结果。

眼肌仅仅用以确定空间方向,四肢的肌肉则主要是用以做机械功。因此,在这里就有两种极端的情况,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也将有一些中间情况。如果我们观察新生小鸡完全有把握地命中和啄食,我们就会相信,它的头部肌肉与颈部肌肉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乎眼肌,是作为空间定向装置而活动的。鸟类前进时头部的震颤运动就象旋转时头部的震颤转动一样,是为了便于确定方向而进行的。连四肢的肌肉也不是同眼睛的肌肉毫无类似之处。否则,我们怎么能理解盲人用皮肤造成的空间表象呢?要把视觉空间的先天论与触觉空间的经验论结合起来,毕竟是难以办到的。参看附录12。